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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部分文件和取消部分文件内容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建设房管局,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我市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政策〔2015〕908号)要求,决定取消一份文件和取消三份文件的部分内容。现将取消的文件目录和取消部分文件内容予以公布,从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一、取消的文件目录
《关于上饶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规定的通知》(饶建发〔2015〕10号,上饶市建设局办公室2015年2月15日印发)
二、取消部分内容的三份文件
1、《关于印发<上饶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等服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饶建发〔2010〕85号,上饶市建设局办公室2010年12月28日印发),取消其中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准入和清出。为了强化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益、方便与招标人、监督机构等的工作联系,招标人应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选择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辖区外的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确要参加本市范围的工程招投标代理工作,必须在本市设有办事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委托人,并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注册登记,自愿接受当地行业自律、缴纳诚信保证金。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记不良行为记录和禁止参加本市的招投标活动”的规定。
2、《关于印发<上饶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饶建信发〔2012〕01号,上饶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领导小组2012年7月19日印发)取消其中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在申请建立信用档案时,应缴纳相应的履约信用保证金。履约信用保证金实行年度制,由建筑业企业汇入上饶市财政局专户,建筑业企业退出我市建筑市场,履约信用保证金连本带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基准存款利率)退回给建筑业企业”、第五条“当投标保证金金额低于履约信用保证金时,可以不再缴纳投标保证金,当投标保证金金额高于履约信用保证金时,只需缴纳高出部分的投标保证金”及第九条第7款“建筑业企业缴纳履约信用保证金的凭证”的规定。
3、《上饶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上饶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饶建发〔2012〕52号,上饶市建设局办公室2012年7月19日印发)取消其中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在参与我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承接建筑工程业务、申请资质升级、设立增项等建筑活动时应出示《信用手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查验《信用手册》记载的信用记录”的规定。
上饶市建设局